该物流公司表示,正是因为潘先生利用其是公司员工的便利,用公司统一制作的货物运单去承揽业务,导致货物丢失,进而造成该公司损失。所以,潘先生应该为此事负责,赔偿他们10万余元。
潘先生辩称,他对外揽收业务行为已经所在物流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属职务行为所以这一损失不应由他个人承担。
仓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向警方调取了仓山经侦大队对原告和被告的询问笔录。在去年4月28日经侦大队对潘先生所作的询问笔录中,他承认物流公司对制冷设备公司的订单答复接不了,自己为了留住这个客户,做以后的生意,就动用其他公司的车辆运输制冷设备公司的货物。
法院认为,潘先生未经所,在公司同意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揽业务并造成货物丢失,致使该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判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0.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