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上详情的核实:
(1)关长可于任何时间通知而要求任何已呈交进口或出口报关单的人,出示文件证据,或法定声明或其他方式,就报关单所呈报的任何详情作出令关长信纳的核实。
可以面交送达或邮寄方式而藉书面发给该人;或使用指明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将该通知送出而发给该人。
(2)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未有、忽略或拒绝在合理时间内遵从关长向其提出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法院并可命令该被定罪的人在命令所指明的时间内遵从关长所提出的要求。
(3)任何人如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法院向其作出的命令,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000,而由定罪日期的翌日起,如该人仍然没有遵从该项命令,则在该罪行持续期间,每日罚款$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