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货物的进口报关办理应以"租赁货物(1523)"申报进口报关.
租赁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同其他进口手续一样,可以自己申报也可以委托申报.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三章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仅供参考.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进口及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租赁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税款担保.
第三十七条 租赁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租赁结束办结海关手续之日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一次性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税款.
分期支付租金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申报租赁货物进口时,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办理纳税手续,缴纳相应税款;在其后分期支付租金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纳税手续应当不迟于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日.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纳税的,海关按照纳税义务人每次支付租金后第15日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征收相应税款,并自本款规定的申报办理纳税手续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第四十条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留购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租期届满后第30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义务人未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办理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手续的,海关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续租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外,还应当自租赁期限届满后30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租赁进口货物租赁期未满终止租赁的,其租期届满之日为租赁终止日.
租赁进口货物属于适用于上序的条款,按照上面的条款办理即可.如果公司有进出口权,且有专门的人员,可以自己办理,如果没有进出口权,或者没有专业的指导人员,欢迎联系深圳邦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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