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贸代理制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取得外贸经营权之前,不能从事外贸经营活动,而只能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进行进出口业务,所以,我国的外贸代理制是我国现存外贸体制的特有产物。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只要是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就要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根据《关于对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被代理人不能直接承担进出口合同的权利义务,外商也不能被代理人主张权利。但被代理人应当:
1.向代理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还代理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
2.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报批手续,并及时向代理人提供进口所需的资金和委托出口的商品;
3.按照代理协议规定及时收取进出口货物或取得出口商品的货款。
在国际贸易中的销售代理过程中,代理人不负责垫付资金也不负责经营亏损,但享有根据达成的交易取得佣金的权利。在我国外贸代理制中,代理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
1.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进出口合同;
2.向被代理人提供代理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并及时通报代理业务的进展情况;
3.收取约定的手续费及所垫付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