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境货物报检范围
(1)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境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或申报。
3、出境货物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