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物流合同纠纷中,逾期半个多月收到货物的市民李栋(化名)质疑物流公司违约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损失。然而他手中的所有单据在取货时都已交给了物流公司,没有证据。而且,当初和对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处处隐藏的“霸王条款”让已经签了字的他“有苦难言”。就在案件的审理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陷入僵局时,天桥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张烟军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个明显破绽,至此案件峰回路转。
货物“迟到”半个月,
货主“赔大了”
前不久,在济南市天桥区经营汽配生意的李栋,委托济南某物流公司从外地承运一批汽车配件,双方在签订承运合同时约定——“物流公司收货后一周内运抵济南。”
“配件都是客户急等着用的,客户等不及天天催,还有好几单生意也弄砸了。”2010年3月25日,迟到了将近半个月的配件终于运抵济南,但见到货物,李栋实在高兴不起来,因为这次“迟到”,他损失将近2万多元。
要打维权官司,
却发现手里没啥证据
“按照物流业内的‘潜规则’,货主在收货时‘凭条取货’,而这张记载货物运输内容、时间的重要凭据在取货时须交给物流公司,这就让货主在维权时遭遇举证难的尴尬。”参与庭审此案的人民陪审员张烟军告诉记者,在不少运输合同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全面举证维护权益。
“很多物流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往往暗藏有利于物流企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常识,草率签了字,就往往为日后的争议埋下后患。”张烟军告诉记者,在此案中,物流公司就因为李栋手中没有证据证明准确的托运时间,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运输时间这一“证据漏洞”拒绝赔偿。
没了证据犯了难,
“颠倒时间”露破绽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举证,就在货主李栋自己也打算“吃哑巴亏”撤诉的时候,张烟军却在翻阅卷宗时发现了一个细节很蹊跷,“在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其中有一张货物流程记录单,在单据中详细的标注了运输时间和入库时间,物流公司提交这份证据的目的是证明自己没有在中转过程中耽误时间,但偏偏就是这单子上,运输时间和入库时间写颠倒了,存在明显作假痕迹。”张烟军的这一发现很快得到了合议庭的一致认可,最终案件有了转机。
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审理,李栋最终胜诉,成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