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航运合作发展达成多项共识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货代公司 200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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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至18日,在两岸实现“三通”、两岸海上双向直航即将一周年之际,应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邀请,交通运输部副部长、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名誉理事长徐祖远以协会名誉理事长身份率团赴台参访。
徐祖远考察了台北、基隆、台中、花莲、高雄等地的港口和航运企业,并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及有关业界人士进行了广泛交流,受到了台湾同行热情接待。
本次参访的目的是与台湾港航业者进行广泛接触,加深理解,增强互信,探讨在“后金融危机”阶段双方如何应对航运业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谋求进一步发展;在“谈行情、议对策”的基础上,寻求两岸间更广泛、更深入的合作途径和方式,以实现两岸港航业共同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作出贡献。
通过本次参访,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与台湾海峡两岸航运协会达成多项共识:一是双方同意在两岸登记的直航船舶可以从事两岸间空箱调运;二是对符合直航条件且有货运合同的大陆化工品运输船,台湾方面将尽量办理许可;三是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载两岸贸易货和中转货;四是台湾方面同意厦门远洋运输公司“中远之星”轮抓紧开通两岸间首条客货班轮航线。
徐祖远在台期间表示,大陆方面将一如既往,秉承合作互利、互惠双赢的精神,鼓励和支持两岸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经济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台湾航运界到大陆投资设立经营性机构;在保持两岸航运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两岸船公司积极参与两岸海运直航运输,为两岸经济交流和人员往来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两岸船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大陆方面将继续推动两岸在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尽快协商编制两岸直航船舶共同技术标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和船舶航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