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说法针对物流纠纷教消费者保障权益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货代公司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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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方便快捷的物流托运业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同时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都有过因托运公司托运货物时丢失、损坏物品,而要求托运公司赔偿损失却又遭拒的情况。
石市桥东法院法官针对具体案例提醒消费者在物流纠纷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例一
货物损坏承运人担责
去年7月27日,石市一阀门厂委托一托运公司运送了价值29万余元的货物,但货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价值4.4万元的货物损坏,但承运人以“货物超宽”为由拒绝照价赔偿,只肯赔付1.4万元。
法院查明,双方在运单中约定“隐瞒货物名称、数量及性质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失”的应由托运人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在运单中不存在隐瞒的情形。
按双方约定,“运输途中一切安全均由承运人负责,如造成丢失、破损、破缺、受潮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失,托运单位或收货人应在当时当地有权追究承运人全部责任。”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赔偿阀门厂剩余损失3万元,及其他各项费用3000余元。
法官提醒:托运货物三注意
齐琰法官表示,随着托运业务的普及,涉及快运、托运赔偿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为避免出现纠纷,消费者在托运货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查证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和信誉;二是要对物品的包装、放置、装卸做出书面要求;三是在物品交付前,要明确提出赔偿计算依据,同时,为贵重物品购买保险。
案例二
货物丢失托运站全赔
今年4月13日,石市的一家百货公司将一个装有29件品牌服装的包裹交给一家个体托运站托运到深圳,百货公司支付托运站运费30元,未对托运物品保价。不料,运输途中包裹丢了。百货公司要求托运站照价赔偿,而托运站只同意赔偿3倍运费。
法院查明,托运站给百货公司出具的《货物运单》中印有格式条款,其中注意事项第二条写明:“委托本部承运货物,已保价的,按保价80赔付,否则按运费的三倍赔付”,但该条款没有被醒目标注。
据此,法院认为,托运站没有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该托运站的赔偿限额条款对百货公司没有约束力。而百货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货物价值,所以法院判决托运站赔偿百货公司货物损失6515.36元。
法官提醒:免责条款须醒目
桥东区法院齐琰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所以,托运双方签订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必须醒目标示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