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多元的化妆品遗失物流公司只赔25元
作者:佚名
来源:深圳货代公司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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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过程中价值2万多元的货物不见了,货主要求照价赔偿,但物流公司却只愿按发货单上的规定,赔偿运费的5倍即25元,两者数额相差高达23760元!记者昨日获悉,会泽县法院对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判定物流公司照价赔偿货主损失23785元。
网购既省时省钱又高效方便,已成为很多网民的购物首选,在会泽县开了一间美容服务部的袁某也不例外,她常常会从网上“淘”到很多宝贝。2006年11月,袁某又从网上向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2万多元的化妆品,并委托昆明某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批化妆品从昆明运到会泽,物流公司接货后向袁某出具了发货单,收货人为袁某。
订了货后,袁某天天在家里喜滋滋地等着、盼着,不想这批化妆品左等也不见、右等也不来。“难道是暂时缺货?”袁某打电话到玫琳凯昆明分公司,公司说货早就发出了,她又打电话给物流公司,几经查询,该物流公司承认袁某订购的这批化妆品在托运途中遗失了!
“既然把我的货丢了,那你就赔钱来!”期望落空让袁某很失望,没想到让她更难受的是物流公司的答复——根据物流发货单条款的规定,公司只赔偿运费的5倍即25元,“这也是物流行业的行规,哪家都一样”!
“我有玫琳凯昆明分公司出具的订货单证实,我订的这批货价值为23785元,你只赔25元算怎么回事?!”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袁某一纸诉状将昆明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流公司照价赔偿。
庭审中,物流公司发货单上的这一格式免责条款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该物流公司坚持:货物在半途丢失是事实,但双方未定货差、货损,只应当赔偿运费的5倍即25元。
会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将订购的化妆品交给物流公司托运,在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出具发货单后,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即成立生效,物流公司有义务将袁某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整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袁某无过错的情况下,将托运人的货物遗失,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遗失的该批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物流公司主张只按运费的5倍即25元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这是物流公司单方在发货单上印制的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物流公司只愿按单方格式条款中运价的5倍赔偿货损,既未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该条款,也未得到袁某的同意,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的责任,该条款无效。同时,物流公司也不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该物流公司赔偿货主袁某损失23785元。
法官提示
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无效!
所谓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订的,如电力、银行、邮政等公共事业部门、企业和一些社会团体。
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格式条款时,往往缺乏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对订立的内容也不能决定,而这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说则是完全自由的,所以格式条款的制订方完全有可能利用这种优势而制订出不公正的内容,为自己免责或是加重相对人的责任承担。因此,《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