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任何企业在领取进出口许可证后,如果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或者延期,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如果需要修改许可证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时,不能直接修改,必须重新申领新的许可证;
如果需要延长进出口证的使用期限,申请单位必须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单以及进出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只能延期半年,只能延期一次。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如果申领单位的许可证不慎丢失了,应在第一时间向发证机关报失处理。等待发证机关审查后重新办理新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