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道路政管理机构受理筹建道路运输企业或经营业户的筹建立项申请。
2、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筹建立项申请时,应审该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经营项目、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职工人数、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
(2)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
(3)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有可行性报告及其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书;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经营业户应提交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3、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按审批权限作出审批决定。
4、审批筹建立项申请的原则是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本县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化,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和济技术开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