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可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注册登记: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向原产地证签发机构申请注册登记的同时,须提供并填制下列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授予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原产地证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4、《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5、《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
6、《原产地证明书申领员授权书》,每一申请企业允许授权三名申领员。
签发机构有权到制造或加工申请签证货物的工厂了解货物的生产程序和货物的成分。
外贸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还应按签证机构要求,提供货源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材料。
出口货物为异地货源的,还应根据签证机构的要求,提供货源所在地签证机构提供的《异地货源原产地调查结果单》。
签证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企业及其产品应予以注册。注册有效期为一年,以注册日年度为限。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续展一年。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须指定原产地证手签人员和申领员,企业手签人员和申领员应接受签证机构的业务培训。申领员凭签证机构颁发的申领员证申办原产地证。